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全刚,男,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新民,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聊城汇创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星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文庆,男,汉族,1980年6月3日出生。 上诉人李全刚因与被上诉人聊城汇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全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新民,被上诉人聊城汇创电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文庆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 俊 斌 代理审判员 顾 立 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玉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