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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秋霞与被上诉人翟环玲、原审原告孔米群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秋霞,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环玲,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审原告孔米群,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秋霞,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环玲,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审原告孔米群,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张秋霞为与被上诉人翟环玲、原审原告孔米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秋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秋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张秋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