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秋霞,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环玲,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审原告孔米群,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张秋霞为与被上诉人翟环玲、原审原告孔米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秋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秋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张秋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