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萍,女,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方晓、蔡伟斌,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清,女,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万力,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军,男,汉族,1968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万力,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丽萍因与被上诉人李爱清,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张丽萍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丽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丽萍撤回上诉。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