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梁水好与被上诉人梁占军、被上诉人姚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水好,又名梁晓(小)丽,女,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德庆,登峰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占军(又名梁二伟),男,197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水好,又名梁晓(小)丽,女,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德庆,登峰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占军(又名梁二伟),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海军,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素冰、景振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水好为与被上诉人梁占军、被上诉人姚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水好的委托代理人王德庆,被上诉人梁占军、姚海军的委托代理人景振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梁占军与姚海军合伙经营煤炭生意。2011年初,梁水好在梁占军、姚海军处拉煤后,共欠煤款2万元。梁水好未向梁占军、姚海军出具书面借据,梁占军、姚海军、梁水好之间也并没有其他拉煤票据。
原审法院认为:梁占军、姚海军虽没有书面证据,但梁占军、姚海军所举的录音清楚的记录了梁水好欠梁占军、姚海军煤款的事实,梁水好虽对该录音内容提出异议但没有举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该院对梁占军、姚海军要求梁水好偿还欠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梁占军、姚海军所诉具体欠款数额,因录音中并未明确欠款数额为28000元,只确定欠款数额为2万元,故该院对其中的2万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该判决如下:梁水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梁占军、姚海军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梁水好承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梁水好不服上诉称:一、其从不欠梁占军、姚海军债务28000元;二、其在原审中明确说明根本不知道什么时候还有一笔债务,梁占军、姚海军也没有充分证据足能使法院认可的事实;三、原审查清的不是该案事实,梁占军、姚海军原审中起诉28000元,确定20000元,梁占军、姚海军为什么同意,据此让其还梁占军、姚海军20000元,其不能信服。综上所述,其请求:改判驳回梁占军、姚海军的原诉,一、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由梁占军、姚海军负担。
梁占军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结果公正合理,应予维持。
其一,该案梁水好虽没有亲笔书写书面欠款手续,但根据姚海军与梁水好梁水好于2012年3月17日17时许的电话录音可以很清晰的证实欠款事实的存在。因为梁水好在接通电话的第一句话即是“你还是说那不是”(指欠款),在姚海军说还是原来拉煤欠两万多块钱的事后,梁水好明确答复认可,并称只要让资金周转开马上解决,还保证在2012年把账结清,并表示了歉意。该录音在庭审时当庭播放,梁水好听完录音后,对录音的真实性明确表示认可。因此,梁水好所主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二,原审庭审中归纳的该案争议焦点为“是否欠28000元
钱”对此争议焦点双方均无异议。那么其据此举证了姚海军和梁水好的通话录音,姚海军在录音的开始即明确表明欠煤款2万多元,该录音清晰证实了欠款的存在,且梁水好对录音的真实性也未表示异议。
姚海军的答辩意见同梁占军。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梁占军、姚海军虽没有书面证据,但梁占军、姚海军所举的录音清楚的记录了梁水好欠梁占军、姚海军煤款20000元的事实,梁水好虽有异议,但其并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梁水好上诉称其不欠梁占军、姚海军款项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梁水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