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广明,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军,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杨广明因与被上诉人刘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广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广明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上诉人杨广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玉章 审 判 员 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温改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