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百成,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洪超,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宋百成与被上诉人石洪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宋百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百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百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宋百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