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林河,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嘉豪,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林河因与被上诉人李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林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卢林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678.5元,由上诉人卢林河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