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卢林河与被上诉人李嘉豪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林河,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嘉豪,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林河因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林河,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嘉豪,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林河因与被上诉人李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林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卢林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678.5元,由上诉人卢林河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