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锋,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晔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生,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阴增华,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伟锋因与被上诉人张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伟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伟锋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伟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