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松涛,又名张涛,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振,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群定,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出生。 上诉人张松涛因与被上诉人周伟振及原审被告王群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再字第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周伟振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松涛及原审被告王群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张松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松涛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