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冉小改,女,1953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锋,男,1977年7月26日生,汉族。 上诉人冉小改因与被上诉人李继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冉小改以与被上诉人李继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冉小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冉小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冉小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