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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云祥与被上诉人赵同顺,申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祥,男,汉族,1940年11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同顺,男,汉族,1942年10月1日出生。 我委托代理人陈静云,女,汉族,1943年1月7日。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祥,男,汉族,1940年11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同顺,男,汉族,1942年10月1日出生。
我委托代理人陈静云,女,汉族,1943年1月7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海,男,汉族,1949年12月8日出生。
上诉人刘云祥因与被上诉人赵同顺,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刘云祥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云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云祥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上诉人刘云祥负担。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