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8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宝成,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茜,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茜,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忠学,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何宝成、刘茜因与被上诉人雷忠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第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宝成、刘茜又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宝成、刘茜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宝成、刘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上诉人何宝成、刘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崔凤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解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