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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宝成、刘茜因与被上诉人雷忠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8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宝成,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茜,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茜,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8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宝成,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茜,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茜,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忠学,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何宝成、刘茜因与被上诉人雷忠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第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宝成、刘茜又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宝成、刘茜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宝成、刘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上诉人何宝成、刘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崔凤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解鹏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