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5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令欣,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昕,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刘昕与上诉人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由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马常有 审 判 员 崔凤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东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