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玲,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乐,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婷婷,该公司客服中心经理。 上诉人方玲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4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方玲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称在双方当事人已经调解解决,并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方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成 锴 审判员 邢彦堂 审判员 杜麒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程晓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