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英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文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亚娟,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晋泽,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文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亚娟,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晋泽,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英博,女,汉族,1994年3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成刚,王马峰、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英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六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亚娟、晋泽,被上诉人朱英博的委托代理人王马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5日,朱英博、六合公司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朱英博购买六合公司开发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1号1号楼22层85号房产,建筑面积160.57㎡,商品房单价3230元/㎡,总价款518461元。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为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交付房屋期限为2009年5月29日前。逾期交房超过交付期限60日后,违约责任为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到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朱英博依约履行了交付518641元购房款。六合公司于2009年9月3日向朱英博交付房屋。朱英博的房屋所有权证显示,其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158.92㎡。
原审法院认为:朱英博、六合公司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如约履行。有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朱英博、六合公司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60.57㎡,而朱英博实际取得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58.92㎡,误差1.65㎡,六合公司应将房屋误差的房款差价,退还给朱英博,该差价应为5330元(1.65×3230)。朱英博、六合公司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期限为2009年5月29日前,而六合公司实际向朱英博交付房屋的日期为2009年9月3日。按照合同。逾期交房超过交付期限60日后,违约责任为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到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六合公司逾期交房95天,应向朱英博支付违约金14781元(518641×95×3/1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朱英博购房款5330元,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781元,共计20111元。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六合公司负担。
六合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房屋面积的误差在合理的范围内,即面积误差的绝对值在3%以内。退费涉及到六合公司向相关税务机关办理更换发票或退面积差价款相关手续事宜,暂无法退款,且面积差价涉及的户数不只朱英博一家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朱英博答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六合公司交付给朱英博的房屋的面积与合同约定少1.65㎡,该误差在3%以内,六合公司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据实结算房价款。在此情况下,朱英博要求六合公司退还房屋面积的差价款,有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应予支持。双方约定交付房屋期限为2009年5月29日前,而六合公司实际向朱英博交付房屋的日期为2009年9月3日。六合公司逾期交房95天,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朱英博逾期交房违约金。综上,六合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3元,由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陈 予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莉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