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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党国军、李定宏、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喜峰,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国军,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喜峰,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国军,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宗卓,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定宏,男,1964年12月14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集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贲友桂,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与被上诉人党国军、李定宏、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电力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俊杰、贲友桂、被上诉人党国军委托代理人宗卓、被上诉人李定宏,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大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大成公司与被上诉人电力建设公司、党国军、李定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大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贵斌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舒 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冰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