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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春泉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初字第230号 原告耿春泉,男,汉族,1948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亚平,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郑悦琛,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工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初字第230号
原告耿春泉,男,汉族,1948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亚平,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郑悦琛,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耿春泉不服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复驳(2014)123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耿春泉向本院递交了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的书面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耿春泉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耿春泉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春泉负担。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