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73号 罪犯韩金钊,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2005)周少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韩金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韩金钊及其母亲许兰荣、孙洋洋及其父亲孙志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60155元(许兰荣已支付1万元、孙志河已支付2万元)。韩金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0日作出(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7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8年9月25日对韩金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5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韩金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月13日晚19时许,韩金钊、孙洋洋伙同他人,因生活琐事,在鹿邑县西关红绿灯处见 李某后就上前殴打,用匕首、砍刀将李某打倒在地后,致李某死亡。韩金钊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主犯,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万元。 罪犯韩金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金钊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金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