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48号 罪犯赵红彬,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2006)孟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红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3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4万元。刑期自2005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6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对赵红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红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月份和6月份,被告人赵红彬伙同他人开面包车到孟津县某村史宏某家附近、某轴瓦厂处、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将墙上打洞或翻墙进入仓库、车间、厂内,盗走铜制品、不锈钢等物品。2005年3月和6月,赵红彬伙同他人到洛阳市“黄委会洛阳地勘处”及孟津县某村史宏某家收购废钢铁、铝屑,分别利用贿赂过磅员、偷换磅锤的方法,使得钢铁、铝屑的重量比实际重量少,销赃后获得赃款分肥。赵红彬盗窃3次,总价值219370元,诈骗2次,总价值8515元。赵红彬在实施盗窃、诈骗犯罪中均系共同犯罪。 罪犯赵红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红彬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红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