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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德贵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18号 罪犯陈德贵,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小学文化。2004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河南省新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18号

罪犯陈德贵,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小学文化。2004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作出(2004)新密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德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万元,加上原判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5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03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4年3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7年6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德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2月至2002年12月,被告人陈德贵伙同他人预谋后,持瓦刀、木棍、铁锤等工具窜至新

密、禹州村组,蒙面闯入代销店,撬窗入室,抢劫被害人家的现金、相机等财物。1998年6、7月份至2002年5月,陈德贵伙

同他人携带水果刀、手电筒,翻墙或挖洞入院,盗窃摩托车、电机等物品。陈德贵参与抢劫4起,其中为主、为从各2次,价

值共5450元,致二人轻伤;参与盗窃8起均起主要作用,共盗

价值39217元。

罪犯陈德贵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获得表扬5次;2011年12月、2012年12月、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德贵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德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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