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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程远飞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19号 罪犯程远飞,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初中文化。2007年1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19号

罪犯程远飞,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初中文化。2007年1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南宛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程远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前罪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6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6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程远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2月12日,王红跃纠集程远飞等人,将与其有债务纠纷的张某某以对帐为由从淅川县骗

至南阳市区,拘禁于某宾馆。程远飞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又将张某某拘禁于其它两宾馆。12月15日早上,张某某趁看管人员熟睡之机逃脱报案。程远飞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程远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远飞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远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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