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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肖四海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55号 罪犯肖四海,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四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55号

罪犯肖四海,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四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肖四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王建文、任清锋、肖四海经预谋,由肖四海提供信息,王建文、任清锋骑摩托车携带撬杠到新郑市西关某陶瓷厂内实施盗窃,将装有37万元人民币及2000多美元现金的保险柜盗走。肖四海系从犯。罪犯肖四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6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四海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四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2月20日

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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