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31号 罪犯苗国照,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钢市人,大专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日作出(2011)伊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苗国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1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苗国照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25日,被告人苗国照在伊川县水寨镇租用村民于某某的现代轿车,驶至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附近,接住同案被告人张国强。车行至一建筑工地后,二被告人将于某某弃至路边,将轿车、一部手机及现金抢走,价值数额共计88429元。案发后,轿车被追回并归还失主。诉讼中,苗国照亲属退还了赃物折价款、赃款共计1129元。苗国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罪犯苗国照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苗国照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苗国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