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83号 罪犯薛洋,又名薛威威、威威,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新刑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薛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薛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驻刑少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薛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28日,董文闯、薛洋 预谋后窜到新蔡县一公司院内,将一辆价值45600元的面包车盗走,已追退。同年8月7日,董文闯、薛洋、彭冲锋、王朋朋预谋后窜到新蔡县一粮所院内,将一辆车上的价值7640元的古井系列酒盗走。已追退古井酒11件。薛洋系主犯。 罪犯薛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 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 2012年4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 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 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薛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 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