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46号 罪犯林玉振,曾用名林玉矿,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小学文化。因使用假币于1999年6月15日被劳动教养三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5月28日作出(2005)郑刑一初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林玉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04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林玉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4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9月2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8年5月20日对林玉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林玉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6月至8月,被告人林玉振伙与他人共同预谋抢夺后,驾乘摩托车窜至原阳县、延津县、中牟县、郑州市、天津市等地银行、农村信用社附近、街道等处,踩点尾随被害人,趁被害人不备,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挎包。林玉振在一年内参与抢夺作案7起,抢夺财物价值50809元,致一人摔倒受轻伤。林玉振系主犯。 罪犯林玉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31日被 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玉振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玉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