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43号 罪犯王炎朋,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且发现漏罪,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登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炎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万元;与原判盗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7000元(原判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7年8月6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2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王炎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炎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14日,被告人王炎朋伙同他人预谋后到登封市一废品收购站拧住崔某某的胳膊,抢走其现金700元。2006年9月25日到2007年8月3日,王炎朋伙同他人到登封市告成镇某矿仓库、某煤矿伙房旁,盗窃聚酯漆包铜圆线及一辆二轮摩托车。王炎朋参与抢劫1次,价值700元,参与盗窃5次,价值47570元。罪犯王炎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7月获得记功;2011年12月29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炎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炎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