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26号 罪犯王雷,又名王磊,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中专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本院于1998年7月24日作出(1998)郑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3日作出(1998)豫法刑二终字第4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1999年1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1日对王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07年2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5月13日,被告人王雷见其母亲和王兰某向王延某索要刘某某的三轮摩托车钥匙未成,即追问情由。王延某称刘某某卖给其豆芽时缺少分量,买烟才还钥匙,王雷许诺买烟但要求先交还钥匙。王延某两次回家找钥匙后对王雷说未找到。王雷十分气恼即挥拳将王延某打倒在地,并先后捡起两块砖头朝王延某头部猛砸十余下,王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雷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罪犯王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6月获得表扬4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7日被河南省郑州监狱认定为残疾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雷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 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