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22号 罪犯李正坤,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8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5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6日作出(2008)荥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正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李正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郑刑一终字第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7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对李正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正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 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0月17日左右,被告人李正坤伙同他人为让四川省广安市一男子加入传销队伍,把该男 子限制在三被告人租住的楼房内,并把门反锁。该男子从窗户逃跑时,失足从五楼掉下摔死。后李正坤伙同他人将尸体掩埋。李正坤系累犯。 罪犯李正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正坤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正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 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