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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红滨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39号 罪犯李红滨,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39号

罪犯李红滨,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9)通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红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红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月至3月,被告人李红滨伙同他人窜至通许县、长葛市等地的村民周某某、陈某某等家中,盗窃膘猪、生猪、母猪等,李红滨参与作案7次,价值共计36980元。罪犯李红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

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红滨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红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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