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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光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50号 罪犯杨光,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犯绑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50号

罪犯杨光,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杨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郑刑二终字第4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8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2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杨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杨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杨光伙同刘东海预谋后,在新郑市以请客为名将来新郑打工的李某某骗至一饭店用酒灌醉后挟持到薛店镇一处庄稼地,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并用事先备好的胶带纸将李某某的眼睛、嘴、胳膊缠捆,又乘出租车将李某某挟持到刘东海家中,威胁李某某说出老家电话,索要4万元。次日凌晨,李某某趁二人熟睡之际挣脱逃离。杨光系主犯,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

罪犯杨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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