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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奥运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58号 罪犯张奥运,又名张傲子,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汴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58号

罪犯张奥运,又名张傲子,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汴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奥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张奥运的法定代理人等十一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2490元(其他三家已给付的12000元从中扣除),并互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07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豫法刑四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豫法刑再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裁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5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对张奥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奥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2月25日下午,因琐事被告人张奥运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矛盾。当晚,张奥运遂纠集三人与张某某相约在该村北地河堤处打架。在厮打过程中张奥运用匕首将张某某捅死后外逃。张奥运系主犯,犯罪时未满16周岁,有自首情节。

罪犯张奥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7日被河南省郑州监狱认定为患病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奥运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奥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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