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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留成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30号 罪犯张留成,又名张大孬,男,195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登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30号

罪犯张留成,又名张大孬,男,195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登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留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张留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张留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留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留成在任河南颂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颂春公司)经理助理期间,负责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下称长宏公司)与本公司的业务往来时,于2007年6月11日以本公司名义从长宏公司支取现金51900元占为己有,于同年7月2日将长宏付给颂春公司的货款50万元、10万元承兑汇票各一张占为己有,于同年5月20日将长宏公司付给颂春公司的货款45万元承兑汇票占为己有。

罪犯张留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1年12月29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留成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留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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