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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道宣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63号 罪犯张道宣,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6日作出(2004)邓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道宣犯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63号

罪犯张道宣,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6日作出(2004)邓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道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4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本院于2007年2月1日对张道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道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被告人张道宣伙同孙青波等人预谋后,孙青波持自制手枪,三人到一玉米地里将他人盗来的两头耕牛抢走;张道宣伙同孙青波到杨某某家盗牛和到陈某某家盗羊时,分别被被害人发现和追赶,孙青波开枪打伤杨某某的腿部及肩膀、陈某某的胳膊。2001年5月1日晚至2004年1月12日期间,张道宣伙同刘泽科先后到邓州市多个村庄挖墙入室,盗摩托车、耕牛等。2004年3月2日,民警抓捕张道宣时,在其租住房内搜出一支自制双管火枪及一支发令枪。张道宣参与抢劫3起,总价值2800元,参与盗窃4起,总价值13900余元。辩称张道宣是从犯的理由,不予采纳。

罪犯张道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道宣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道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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