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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彭开动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52号 罪犯彭开动,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8日作出(2010)登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52号

罪犯彭开动,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8日作出(2010)登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开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彭开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期间,彭开动伙同他人先后在登封、新密、伊川等地撬盗财务室保险柜等,盗窃数额达20多万元。该犯自愿认罪。

罪犯彭开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1年9月15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开动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开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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