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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培杰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80号 罪犯李培杰,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减刑后于2008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08年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80号

罪犯李培杰,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减刑后于2008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08年9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巩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培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4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李培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培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培杰单独或伙同他人预谋后,到巩义市几处居民楼下、洛阳市图书馆西侧,盗窃桑塔纳轿车4辆,作案4起,涉案价值75000元。李培杰系累犯,有立功表现。罪犯李培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9月15日获得记功;2011年12月29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培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培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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