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15号 罪犯单保峰,曾用名单宝峰,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1992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7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3月因犯故意破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上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单保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5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10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对单保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单保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单保峰伙同他人驾车窜至上街区某公司家属楼下、荥阳市某家 属院、郑州市北福华街某楼下,盗走商务车一辆、面包车两辆。2004年10月8日,单保峰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二七区绿云小区,将张某的一辆面包车盗走。单保峰参与盗窃作案4起,价值共计154000元,追回车辆(价值79000元)两辆,已发还失主。单保峰系累犯。 罪犯单保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15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9日受到记过处分。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单保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单保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