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52号 罪犯卢小彪,曾用名彪,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魏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小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6月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卢小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卢小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21日,被告人卢小彪在许昌市中国移动某服务厅交月租时,发现营业款放在电脑桌抽屉内,便欲抢劫。12月1日,卢小彪以交话费为由骗取营业员文某某信任,趁文某某操作电脑时用铁锤猛击其头部,致其栽倒在电脑桌上。卢小彪进里屋找钱时发现女孩杜某在睡觉,就用铁锤猛击其头部。后又击二被害人,致文某某轻伤、杜某重伤。卢小彪将营业款及杜某包内的现金共计80余元抢走。案发后已追回现金75元退还被害人,卢小彪家属已赔偿文某某1.2万元,赔偿杜某4500元。 罪犯卢小彪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获得表扬;2012年4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19日和7月29日共缴纳罚金3000元。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小彪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小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