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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小波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12号 罪犯吴小波,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小学文化。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12号

罪犯吴小波,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小学文化。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8)博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小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金2000元。犯抢劫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元。吴小波赔偿张某某7404.37元,赔偿杨某某1567.09元。刑期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2月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吴小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吴小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

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吴小波在家中与朋友张某某等闲聊时,因故对张某某不满,便上前打其一耳光,后拿水果刀扔张某某,致其轻伤。2007年7月,吴小波窜至博爱县赵某的卖汆丸摊前,将赵某一辆价值1190元的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失主找到。2007年7月,吴小波窜至博爱县清化镇某巷,将在该巷干活的杨某某父子停放的一辆价值200元的摩托车撬开点火开关骑走,因无路而折返时被杨某某等人发现并质问,吴小波用尖嘴钳扎伤杨某某后逃跑中被抓获。吴小波系累犯。

罪犯吴小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7月、11月、2014年3月获得表扬4次,2012年10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2013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4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2011年8月受到记过处分。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小波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小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

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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