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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高利贷刑案频发亟待重视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其中因高利贷派生的刑事案件频发。2012年至今,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共受理该类案件45件。对此类案件,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 高利贷派生刑事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民事案件易演变为刑事案件。实践中,高利贷约定的高额利息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其中因高利贷派生的刑事案件频发。2012年至今,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共受理该类案件45件。对此类案件,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

  高利贷派生刑事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民事案件易演变为刑事案件。实践中,高利贷约定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对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益,即使债权人起诉至法院,也往往因债务人逃匿使法院难以送达、告知而久拖不决,即便债权人最终胜诉也很可能面临无财产可执行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往往会选择自力救济途径———非法拘禁甚至故意伤害债务人。

  罪名相对集中。高利贷派生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发生在贷方和借方之间的非法拘禁案件,其次是故意伤害、诈骗、非法集资、抢劫、强奸等案件。如滨城区检察院2012年受理非法拘禁案件8件,全部为高利贷派生;2013年受理非法拘禁案件27件,其中21件由高利贷派生。在非法拘禁案件中,虽然在拘禁期间发生过殴打、强制猥亵、强奸债务人的恶性案件,但多为拘禁时间长、方式松散的普通非法拘禁案件。

  涉及人员众多,侦查周期长,维稳压力大。因高利贷派生的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人员众多。该类案件取证难度大,侦查周期长,涉案被害人对诉讼进程缺乏耐心,且相同或类似遭遇极易使众多被害人互相影响,进而导致情绪激动、行为激进,有的被害人不断信访甚至缠访闹访。

  被害人往往不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办案件。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被害人在高利贷链条中,往往是其他被害人的债权人,即使他们主动报案,也会为躲避讨债而藏匿,导致无法获得其陈述。从五个方面采取治理措施

  针对高利贷派生刑事案件呈现出的特点,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建章立制,规范监管。目前民间借贷机构名称不一、花样繁多,如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公司等;监管方面,公安机关、工商等部门还缺乏工作上的有效衔接。因此,建议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财政、税务、经贸等各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监管机制,尽早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机构的准入、管理和退出机制,规范融资担保市场秩序,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严把证据关,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此类案件中,由于借贷之初出借人往往察觉不到借款人实际的资金状况,所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时,不能单纯依据言词证据,还要结合借款用途、是否有经营性实体等方面的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对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构成犯罪的,应严格依法处理,予以定罪处罚。

  创新信贷方式,尽量满足大众的信贷需求。金融机构要适应形势发展,不断创新信贷方式,降低信贷门槛,简化贷款手续,拓展公众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尽量挤压高利贷的生存空间。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公安、司法机关要总结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段、案发特点、应对办法,采用以案说法、以案析理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的警惕性。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做好追赃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各种高利贷犯罪引发的问题,加强释法说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