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商事审判工作的一大难点是被告下落的查明及诉讼文书的送达。如果诸多案件都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以公告方式送达文书,一方面会造成案件审理周期加长,另一方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极易引发矛盾,造成涉诉信访或再审。很多案件被告的下落确实无法查明,但也有一部分案件通过我们改进工作方式,还是有办法查明的。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给大家介绍几点比较有效的查找当事人的方法。 1、赴被告住所地(户籍地)、原工作单位,向社区工作人员、邻居、同事了解被告的情况。若被告在本地区的,可事先与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寻求他们的配合;若被告在外地的,可以请求当地法院协助送达。 2、充分调动原告的积极性,提高原告在法院查找被告工作中的参与度。首先,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人,其有权知道法院工作的情况;其次,相对于法院及其他人而言,原告一般是最了解被告情况的人,也是最有动力、最有意愿去了解被告的人。一般而言,法院能从原告处了解到关于被告最多、最直观的信息。 3、上网查询被告的有关信息。现在网络信息极其发达,很多主体(尤其是单位)的业务、工作、行为等各项信息在网上往往均有公示或发布,只要用心查找、分析,往往能从中找到有用信息。 4、对有些可以电话联系到,但就是不愿到庭,又无法查明其下落的被告,可以适当采取“钓鱼查找”的方式。笔者以前曾办理一起案件,被告居所不明,原告能提供其电话,但其明确拒不到庭,因被告从事木材生意,经法官提示,原告即委托其一朋友与被告取得联系,称要向其采购木材,邀其在其饭店面谈,当其酒水正酣之时,法官及时出现,其连呼抱歉,并配合法院处理完案件。 5、详细调查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虽然有的单位被告可能停业,或下落不明,但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身份信息,一般均有登记,可以直接查找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下落来实现送达。 6、部分被告下落确实无法查明,但是仍有财产或业务。此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提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对查明的财产及时予以保全。就保全的方法而言,应实现最大可能的公示,且尽可能对被告的行为、或业务开展有所制约,如对动产、不动产查封的可以张贴封条,对被告的银行纳税账户可以冻结。 7、对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为外籍人员,或有可能出入境的,可以提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迫使其到庭处理诉讼事宜。 8、公告送达是《民诉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之一,法院在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时,一般是在报纸上予以公告,但此种方式就送达的实际效果而言往往是最差的。就笔者的观察来看,在当事人户籍地、家属日常居住地、社会关系所在地张贴公告,往往是较为有效。因此,在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时,除了报纸上登载公告之外,最好在上述地段,在较大范围内实际张贴公告,且公告应载明有关诉讼的事项,当事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法官的联系方式、案外人举报的奖励方式(关于案外人举报的奖励,这个措施很多法院都没有实行过,建议法院能在今后审判工作中实行)等。 9、极少数案件可以在确定被告在家的非工作时间(如早晨6点左右或者中午12点左右)到被告家送达,这样比较容易送达。如部分被告在正常工作时间段,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在家,致使法院在正常工作时间无法查找到被告。对于此种情况,可以采取早晨6点左右或中午12点左右赴被告住所地查找,这样比较容易找到被告及其家人。以此种方式查找被告,一般要通知原告同行,因为:一方面,法官之前与被告未曾谋面,很多被告往往会否认自己的身份;另一方面,有必要让原告知道法院的工作情况;再次,也有利于案件及时调查、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