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全面实施,对海洋主权与安全、海洋资源与开发、海洋经济与秩序、海洋环境保护与污染等各方面的“依法治海”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然而,对境内外涉海刑事犯罪的打击,因现有侦查、公诉、审判体制与其所需的特殊性、专业性和协调性体制不适应,还难出重拳。涉海刑事案件的现行管辖制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洋主权、安全和权益的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提出“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深入推进海事审判工作改革,努力建设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要合理调整受理案件范围,从有利于发挥海事法院专业优势、有利于更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出发,通过开展试点积累经验,逐步确立以民商事案件为主,合理涵盖其他领域案件的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扩大海事法院的管辖权,建立将海事海商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涉海刑事案件等统归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司法管辖制度,符合海洋强国战略,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和要求,对推动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和海事司法制度的完善,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涉海刑事案件专门管辖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需要 我国是海洋大国,内海和边海的水域面积约470多万平方千米。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以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内容的新形势下的海洋强国战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是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内容。随着海洋强国战略、“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等全面实施,我国通过海洋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如何在国际社会中依法、有效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已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亟须解决。 涉海刑事案件是指在我国具有管辖权的海域内的海水表面、水体及水下的底土所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越境捕捞、开采、贩毒、外国油轮在我国海域原油大量泄漏案件表明,涉海刑事案件涉外性特点凸显。涉海刑事案件的管辖关乎国家司法主权,处理不当将导致司法质效不高、司法效果不好甚至刑事责任追究不利,进而间接损害国家海洋权益。多年来,海事法院在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中积累了大量的涉外审判经验,案件涉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涉海刑事案件交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有助于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增强国家公权力对海洋的管控能力,有效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二、涉海刑事案件专门管辖是提升海洋意识的需要 海洋意识是国家宣示海洋主权,维护海洋权益的必要前提。我国自古就是农耕大国,这使得在传统文化中海洋意识相对比较薄弱,明清以来的禁海政策更是加固了这种状况。全面实施海洋战略,离不开海洋意识的提升,主要和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强化海洋维权、完善涉海司法制度。目前,因涉海刑事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存在诸多特殊性,且未建立单独、特别的司法制度,因此对涉海刑事犯罪的研究、处理处于被一般化、边缘化的状态。即使相对于海商海事案件,甚至海事行政案件,其在立法、理论研究等方面也相对滞后,处于相对被忽视的状态。这样无疑不利于海洋意识的提升。 涉海刑事案件的专门管辖将逐步改变上述现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涉海刑事案件,是推进海事司法制度完善的第一步。健全包括民商事、行政、刑事在内的涉海法律体系和改善法治环境,强化相关法律制度在海洋意识方面的教育、引导功能和作用,也有利于推动相关领域的专业研究和加强海上执法管控力,形成良性循环。我国著名海商法专家司玉琢教授也认为,推行涉海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的集中管辖,有利于发现涉海法律之间的内部关联性,避免涉海法律的特殊性被普通法院用陆法的惯性思维改造。 三、涉海刑事案件专门管辖是适应涉海刑事案件审判专业性的需要 海事法院的产生有着特殊的背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发展独立自主的远洋运输,由于涉海运输法律关系涉及大量的国际公约和海运专业技术问题,地方法院难以胜任。海事法院应运而生,并因受案范围、适用法律、涉及行业和技术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而形成了专门化特征。 然而海事法院自成立以来,涉海刑事案件一直未在其受案范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规定的历次修订,均没有把刑事案件囊括在内。涉海刑事犯罪具有涉海因素,审理案件中必然涉及与海洋、船舶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海洋法律规范的法律适用,也可能涉及相关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故涉海刑事案件与涉海民事、行政案件一样,需要审判机关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海事法院成立30多年以来受理、审结各类海事海商案件20余万件,审判队伍具备了专业化法律基础,熟识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这使得海事法院完全可以适应涉海刑事审判专业性的需要,有能力支撑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海事审判格局。 四、涉海刑事案件专门管辖是匹配涉海刑事案件侦查特殊性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涉海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了我国涉海刑事案件以海警支队侦查为原则,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侦查为例外的侦查管辖规则。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海上执法任务由公安边防海警承担,即沿海公安边防总队及其所属的海警支队、海警大队承担。且规定了公安边防海警对海上发生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具有侦查权。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原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进行整合,重组国家海洋局,并以中国海警局名义进行海上维权执法。自此,我国海上维权执法主体“五合一”,由中国海警局统一行使我国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目前,中国海警局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执法海域进行的划分,而非行政区域划分。涉海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员往往流动性大,涉海刑事案件也经常出现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地不一致的情况。这些都导致涉海刑事案件的侦查不同于其他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其跨行政区域、大范围、协商和指定性等特点可能引起其相对应的管辖法院不确定、模糊,法院裁判不统一等问题。而我国海事法院具有跨行政区划、以海域划分管辖区域的特点,可以与涉海刑事案件侦查的特殊性相匹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