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懒政、庸政、怠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严重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执法者内在道德自律力量缺失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 □ 衣艳芳 法律和道德是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方式,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治理一般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任务在于制裁违反法律、政策的行为,达到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之目的。道德治理强调用自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风俗习惯、社会舆论、理想信念来激励、引导人们辨明是非、善恶、美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原则,要求“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我们要处理好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充分发挥道德的正面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相促进。 良法必须根植于深厚的道德土壤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要获得普遍认同和遵守,首先要确保其本身是“良法”。而古今中外的“良法”往往都以特定社会的伦理道德为基石,力求与道德相适应、相协调,其蕴涵着道德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就是基本道德的国家强制。公众之所以自觉遵守法律规范,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法律规范包含了人们的道德诉求,体现了公众道德价值标准的法律,不仅可以拉近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距离,也使得公民对国家产生高度认同感,法律也能得到有效实施。 在中外立法实践中,将道德法律化是基本现象和做法。其主旨就是把道德准则转化成法律规则,把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就见义勇为立法进行了尝试,实现了道德与法律的有机衔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说明法律只有植根于道德的沃土才会焕发出蓬勃的生命力。 “良法”要求立法过程不仅应当合法,还要遵守基本的道德准则,兼顾公正与效率。无论在人大立法亦或政府立法,还是中央立法抑或地方立法中,立法者都要严守客观、中立的立场,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做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 立法者的道德还体现在不为功名利禄所惑、不因个人好恶而动,防止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等倾向主导立法进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体现公平正义、易于遵守施行的“良法”,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国家和社会才能在深刻的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严格执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的道德准绳 我们所要建成的小康社会,要实现物质文明的小康,也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小康。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强烈,对社会公平正义越来越期待。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懒政、庸政、怠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现象,严重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执法者内在道德自律力量缺失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少数执法者面对金钱与物质、权力与情感等诱惑,在执法过程中会为一己私利而罔顾事实,曲意迎合不当的要求,任意取舍或规避法律,造成权力滥用和腐败,必然产生执法不公。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执法者道德素质的高低,对执法效力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除了要有法律依据、遵守法律程序,还要坚守职业道德,在执法工作中坚持理性精神,平衡好合法与合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用好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法律才能达到伸张正义、惩恶扬善之目的,体现出权威和尊严。同样,司法人员的道德境界也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要使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者不仅要有精深的专业素养,更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怀。 自觉守法的关键在于端正人心 在强烈的经济冲动下导致的“毒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各类形式的“潜规则”所引发的信用缺失、机会主义和寻租行为,不仅违反法治精神、涉及违法犯罪,也不断冲击着我们的道德防线。解决这些问题,当然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但我们也要意识到,法律虽然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但也存在被动受理、执法滞后等局限性,无法全天候地解决所有问题。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法律的严惩能将极端的违法之人置于死地,然而却不能培养出人们的仁爱之心和羞耻心。而羞耻心是约束人们行为内化的重要方面,倘若社会成员没有羞耻心,只要能满足自己的私欲,就会为所欲为,社会就有可能进入无序状态,甚至引发灾难。 正因为如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系统整合阶段后,市场和社会对伦理道德观念的呼吁越来越强烈。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要阻止人们本能欲望的冲动,使恶行在萌芽中得到遏制,使危害社会的不良行为有所收敛,就应当强化道德的自律作用,为法治建设提供道德支撑。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这也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 “先仁而后法,先教而后刑,是治之先后者也。”当一个社会民心归正,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会得到极大提升。这样就会为法治建设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良法”就会得到深入贯彻,执法也会变得更加顺畅,民众就能形成自觉守法的良好习惯。发自内心的自觉一定会大大减少法治成本,营造轻松和谐的法治环境,法治的权威就会得到真正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会早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