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依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有更多的公平正义获得感。试点司法责任制后,海南法院的法官以饱满的热情投身于审判工作中,普遍反映荣誉感增强,责任加重,工作压力大。 由于海南建省晚,高院建院晚,规范迟,成份新,法官组成人员来源多样,能力素质参差不齐,实行“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最令人担心的是司法尺度不统一,案件质量出问题。而在试点工作推进的现实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自己主办的案件,能力信心不足,久拖不决、不敢下判的有之;不敢做主,把案件发回重审了之的有之;对自己太过自信,听不进不同意见、有权就任性的有之。为此,海南法院紧紧围绕案件质量这个核心,多措并举,着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