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出土的文书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件:百姓史拂那、曹没冒控告行客康失芬在大街上驱牛车快行,辗伤了自己的儿子金儿和女儿想子,造成金儿、想子腰骨损伤破碎。县官对加害人康失芬进行讯问,康失芬说自己所驾驶的牛车是借来的,驾驭不住,辗伤金儿、想子是事实,又说:“我要求保辜,先让金儿、想子接受一段时间的医疗,如果他们死了,我请求大人按照律条处断。”最后县令指示道:“准予保辜,先放了康失芬,俟后再判。”保辜是唐朝时处理伤害罪的一种特殊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在被害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规定一定的期限,根据期满之日被害人的死伤情况来决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致害人可以积极采取措施救治被害人,以减轻自己的罪责。辜期的长短由伤害的方式和程度而定,伤害越重,期限越长。 保辜制度是科学而合理的。伤害罪是一种结果罪,而当时的医疗水平比较低下,很多时候难以在伤害发生后立即准确界定其后果,规定过一段时间再来判断伤情的轻重,无疑更利于实现罪刑相应。另外,保辜制度规定如果加害人对被害人采取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则可以减轻罪责,从而促使加害人能够积极去救治被害人,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也起到了良好作用。 通过保辜这一制度,可以看出唐代的立法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保辜制度规定在唐朝的一部大典《唐律疏议》中,《唐律疏议》是我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堪称中华法系的瑰宝。 《唐律疏议》的形成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时期编撰的。高宗李治继位后,诏长孙无忌等修订了《永徽律》。但是高宗发现,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律文理解不一致,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所作判决的刑罚相差悬殊。为了统一法律适用,高宗便下诏原修律人员为“律”作“疏议”。长孙无忌等殚精竭虑,花费了一年的时间对律文逐条进行注释和阐述。注疏完毕后,经高宗批准将疏议附于律文之后,享有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并颁行于天下,时称《永徽律疏》,即著名的《唐律疏议》,简称为唐律。《唐律疏议》的这种将律文和疏议有机地融为一体的形式,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地把握和运用法律,也反映了唐朝在律学上的辉煌成就。 《唐律疏议》体系完整,内容完备。它共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律》为唐律的首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它规定了法定刑的种类和适用原则,体现了唐律的基本精神。 《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 一、礼法合一,“一准乎礼”。自汉代以来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经过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大发展,到唐代基本告成,使唐律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唐律不仅以礼为指导思想,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意即礼是本,是纲,刑只是礼的辅助),而且以礼为量刑标准,全面继承并发展了汉代以来法律儒家化的成果。唐律的疏议部分,也往往直接引证于儒家经典。总之,礼是唐律的灵魂,这正是中华法系的一个显著特征。 二、用刑持平。在“礼法结合”思想的指导下,唐律表现出刑罚适中、用刑持平的特点。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都轻,死刑只有斩、绞两种,数目比前朝后代都大为简省,而且执行时也比较审慎,流刑也大为减少。由此可见唐律刑制为轻的特点。 三、立法技术高超。唐律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了高超的水准。首先,从体例结构看,《名例律》即总则列于全律之首,统率其他各篇。其后九篇为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最后两篇在现代法律中多属于程序法的范围。这种体例结构,具有相当的系统性和规范性。其次,从各种具体的罪名和刑罚原则来看,用语精练明确,内容合理科学,保辜制度就是一个明证,此外,还有诸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等,都达到了很高的立法水平。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唐律承袭了以往各代的立法成果,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因而成为后世立法的典范,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的影响力还超越了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的各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日本的《大宝律令》,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刑书》的篇目内容大多仿照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