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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强制法》在司法领域的实施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与人民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工作有紧密联系。笔者从如何做好该项工作的视角入手,浅谈一下该法在司法领域的实施。本文首先对《行政强制法》中涉及非诉行政执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归纳。然后就该法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内容的修改部分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与人民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工作有紧密联系。笔者从如何做好该项工作的视角入手,浅谈一下该法在司法领域实施。本文首先对《行政强制法》中涉及非诉行政执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归纳。然后就该法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内容的修改部分进行了具体分析、整理。接着就《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对我院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了实证分析,包括实施该法的基本情况、基本特征和主要原因。最后就如何实施《行政强制法》、做好非诉行政执行工作提出了四方面的举措:一是加强能动司法,敦促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申请强制执行,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在既有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基础上,探索立法由法院委托行政机关代为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该类案件;三是完善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强化优化法院队伍建设,改进创新法院执行策略和模式,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合作,加强对非诉行政执行的重视;四是行政机关规范自身行政行为,加强与法院、其他委办局及行政相对人的沟通和联系,积极配合法院做好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希冀本文对落实好《行政强制法》在司法领域的实施、做好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难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执行权  非诉行政执行  执行难

  作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立法中的三驾马车(另两部法律为:《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一,《行政强制法》历经12年立法工作,先后五次审议,于2011年6月30日获得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依法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或懒用,通过治理行政强制运作的“乱”和“软”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部法律不但与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密切相关,与法院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也有较大联系,该法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决定,一般称为“非诉行政执行”。(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理论上行使的是司法权,但考虑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现状,可将其理解为行政权的延伸,一并纳入本法规范。(2)

  一、《行政强制法》中涉及非诉行政执行的主要内容

  《行政强制法》共七章71条,其中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章共8条,是关于非诉行政执行的主要内容。主要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和期限、申请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和执行管辖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法院受理和审查程序、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和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程序、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的规定、执行费用的负担、以及执行所得款项的处理等规定。

  二、《行政强制法》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内容的修改

  (一)原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法律规范

  原非诉行政执行法律规范主要为:《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六条。

  (二)《行政强制法》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主要修改和立法导向

  1、申请执行期限缩短,由180日改为3个月。

  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自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均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缩短一半,旨在促使行政机关及时提出执行申请,提高行政效率。

  2、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增加了书面催告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催告书的主要内容。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进行催告,这是一项新的程序性要求,强调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和说服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

  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方式原则上以书面审查为主,三种特殊情形下作出裁定前采取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的实质审查方式。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发现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三种特殊情形下,启动实质审查,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书面审查的方式主要以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主进行审查,相当于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提供材料是否齐备、行政决定是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况。《行政强制法》规定书面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目的是简化审查程序,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

  4、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期限缩短,由原来的30日变为一般情形下7日、特殊情形下30日。

  《行政强制法》规定,法院一般在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三种特殊情形下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期限为受理申请后30日内。《行政强制法》缩短审查期限,目的是快速审查,以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

  5、《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对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裁定和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和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前者,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对后者,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行政强制法》创设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复议程序,赋予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和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权,增加了行政决定获得司法认可支持的可能性,充分发挥行政强制执行的作用。

  三、《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我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分析

  (一)基本情况

  《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后,我院按照该法关于非诉行政执行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的材料严格审查时,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有的委办局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听说过《行政强制法》,更不用说按照该法的规定来规范执法和向我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材料了;

  2、有的委办局工作人员对《行政强制法》也只是有所耳闻,对其具体内容压根不知道;

  3、有的委办局工作人员对该法的内容略知一二,但未能按该法的规定执法和向我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材料;

  4、有的委办局工作人员勉强能够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法和向我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但法律文书不够规范等。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