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据不完全统计,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每年3000余件民商事案件,其中10%的案件被告人提出反诉,从这些反诉案件中,通过梳理分析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反诉作为答辩的手段,因为答辩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的一种被动的反驳,被告认为答辩对原告反驳力度较小,提起反诉是被告对原告一种主动的抗辩,这种目的提起的反诉,被告往往无法向法院提供证据来支持其反诉理由,也违背了反诉制度确立的宗旨。 二是反诉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因为原、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造成了双方的损失,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有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同时原告也有责任赔偿被告的损失,被告在原告的本诉中提出原告赔偿被告损失的反诉,且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既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又省去了被告另案起诉原告的诉累,法院在审理本诉时一并审理反诉,同时也节省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是违背事实的反诉得不到法律支持,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条件中,原告是劳动者,被告是用人单位,因原告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将原告辞退,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则提起反诉,要求劳动者退还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后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这种反诉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得不到法律支持,因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是10元,提出反诉的成本低,被告并不在意反诉能否得到支持,只在乎反诉能够给原告施压,而未考虑提出的反诉请求是否合乎情理。 四是反诉与本诉并无关联,是两个独立的诉,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借款时抵押在原告处的财物,本诉是一个民间借贷纠纷,反诉是一个侵权责任纠纷,本诉与反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提出反诉后,法官多次向被告释明,该反诉在本诉中无法得到支持,应另案起诉,最后被告向法院撤回了反诉。 为了正确的掌握和使用法律赋予当事人反诉的权利,提高反诉的胜诉可能,减少诉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笔者认为:一是当事人提出反诉时,主审法官应当严格审查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确认与本诉有关的,予以准许,保障当事人的反诉权利;经审查与本诉无关的,应向被告释明,告知其另行起诉。二是凡是有委托律师的被告,律师应当查明案件事实,依照反诉的法律规定,理性提出反诉,千万不能随意单方迎合被告的意愿,通过不合理的途径给法院施压。三是被告在提出反诉时,应理智的提出与本诉相关的反诉请求,如果仅仅为了答辩提出反诉,滥用反诉权利,既冲击了反诉制度,也干扰了司法秩序,造成不好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