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是记载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语录体散文集,是传统儒家的经典读物。《论语》的篇幅并不长,全书仅一万多字,但微言大义,言近旨远,蕴含着极为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宋朝开国宰相赵普说“半部论语治天下”,不免有些言过其实的成分,但也在相当程度上吻合了《论语》在中国汉代以后作为治国安邦之利器的历史。时至今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编纂中国的民法典,在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吴青、贾春梅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启动民法典编纂。笔者以为,在恰逢中国编纂民法典的关头,俯身从老祖宗的文化遗产《论语》中汲取营养,夯实民法典的本土资源基础,这是一件有意义的事。这并非是要把《论语》“神话”为包治社会百病的“万能药方”,而确是因为《论语》在关注“人”的方面,与近现代民法有着不少的一致性。 一、乌尔比安、孔子及民法典 一千五百年前,古罗马优士丁尼大帝在其主持编纂的《学说汇纂》中曾引用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的话来阐释法律尤其是私法(民法)的内涵,他说,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这句话尽管非常简练,但却高度概括了罗马法尤其是罗马法中民法的基本理念。而这一“十二字箴言”所代表的思想也随着神圣罗马帝国在欧洲的影响而成为欧陆民法中挥之不去的传统,甚至已成为欧洲民族的共同意识。后世民法理论中的所有权神圣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等诸多原则最终都可以从这句“十二字箴言”所代表的思想中找到出处。而后世那些著名的欧陆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也都可以从这“十二字箴言”所代表的罗马法思想中找到渊源。因此,正如萨维尼所说:“民族的共同意识,乃是法律的定居之所。”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典,都不能脱离于既有的民族传统和历史文化,都可以从其历史文化传统中汲取营养。 从中国的历史看,对后世文化最有影响的几个流派主要是儒家、法家和墨家。儒学家蒋庆先生曾经指出,墨家是极端理想主义者,法家是极端现实主义者。极端理想主义者追求很高,要实现天志,要实现兼爱,要实现一个完全的绝对的理想社会;而法家则认为我们没有理想的社会可以追求,我们生存的是一个充满着赤裸裸的利害欲望冲突的社会,我们只能按利益欲望行事。但是,儒家的文化性格却与二者都不同,它属于“理想的现实主义”,或者“现实的理想主义”,是“入世法”,要进入世间去从事治国平天下的社会政治活动,还要从事司法审判活动。孔子本人既做过鲁国的大司寇,掌管司法三年,后又带领众弟子周游列国十四年传播其儒家主张,是一个身体力行的“入世者”。经过历代儒学者的不懈努力以及恰逢时代的垂青,汉代以降儒家思想在中国社会取得了绝对统治地位。唐杜佑的《通典》中曾载有董仲舒的一则判词,案情是: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董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之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在这里,董仲舒托《春秋》大义,同时也是按照《论语·子路第十三》中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主张,不追究甲的责任。这其实已经是在用《论语》这样的儒家经典指导司法审判了。迄今,儒家思想已俨然成为中国人血脉中普遍流淌的意识因素,成为卡尔·荣格所谓的“集体无意识”,成为萨维尼所谓的“民族共同意识”。而记录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论语》,正是儒家思想中最为重要的典籍。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深受儒家文化熏陶和影响的国家来说,编纂民法典,当然可以从《论语》中寻找有益的营养资源。 二、《论语》中的“诚信观”可以推动中国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确立 诚实信用原则是近代及现代民法最重要的理念之一,其含义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秉承善意,诚实守信。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规范”,体现了民法对于民事主体的道德要求。对于中国人来说,民法典是清末变法时通过日本引自德国的舶来品。因此,表面看来,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也是舶来品。但是,对于诚信的观念,我们的《论语》中却有非常深入的阐幽发微,并汇通情理。 在《论语》中,孔子多次强调要“主忠信”。“信”字在《论语》中总共出现了三十八次。《论语·为政第二》第二十二章中,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就是说,一个人如果不讲诚信,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这就如同大车上没有輗、小车上没有軏一样,怎么能行走呢?《论语·述而第七》第二十五章记:“子以四教:文、行、忠、信。”就是说孔子把“信”作为一项教学内容专门列出,足见其重视程度之高。在《论语·子张第十九》第十章中,子夏曰:“君子信而后劳其民,未信则以为厉己也;信而后谏,未信则以为谤己也。”就是说,取得上下级的信任,是当政者为政的重要前提,否则寸步难行。此外,孔子还说:“狂而不直,侗而不愿,悾悾而不信,吾不知(智)之矣。”就是说,狂放却不率直,无知却不善良,无能却不守信,我认为这是不明智的。 由此可见,我们的文化传统中绝不缺少“诚信”的观念,虽然民法典是舶来品,但作为民法典重要理念的诚实信用,却是既有国故。当然,把“诚信”放在中西方不同文化背景下考察,《论语》中的“诚信”和现代民法典中的“诚信”还不能完全画等号。《论语》中的“诚信”在汉代以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内化为中国人的自觉行动,但它基本上是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而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是市民社会条件下特有的商业交易的原则,它更多地在市场经济的交易行为中发挥作用。但是这种差异不会成为民法典中“诚实信用”理念进一步确立的绊脚石,因为,从最原始、最朴素的意义上讲,现代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最初本就是来源于道德准则,来源于对他人诚实不欺、讲求信用、恪守诺言的道德准则,这正是《论语》所极力阐发并倡导的。因此,恰恰可以说,影响中国人两千年的《论语》中的“诚信观念”为我们进一步确立现代民法中的“诚实信用”理念,从而更好地编纂民法典提供了很好的传统文化资源。 三、《论语》中的“仁爱观”可以深化中国民法典中人格理论的内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