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以“滴滴专车”、“神州专车”等为代表的“应召专车”以黑马姿态杀入客运市场,引发公众对于其合法性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曹炜等在2015年第6期《行政法学研究》上发表题为《行政规制视角下“应召专车”的性质、定位与前景》的文章中指出: 从行政法律角度分析,“应召专车”所涉车辆应属营运车辆,所提供服务应属客运合同,在我国实行的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严格区分的法律框架下,其行为属于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是,“应召专车”的出现源自于现有行业管理的僵化,是在市场需求下经济主体自身催生的创新。在尊重市场规律、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对于这种新型客运业态的行政规制应当被正确引导和规范,并通过扩大汽车租赁的服务范围、简化租赁手续等方式,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将“应召专车”作为现有供给严重不足的客运市场的一种补充,从而实现社会、行业和个人的“多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