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蒋安杰 去年12月6日,由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第三届南海法律高端论坛”在海南召开。 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张新宝,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海南大学法学院特聘院长、中国法学会“海法研究方阵”理事长高之国,海南大学副校长王崇敏出席座谈会并致辞。《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刘作翔、《法学》常务副主编马长山、《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学科负责人赵磊等学术期刊界代表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李居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大连海军舰艇学院政治系宋云霞、武汉大学法学院杨泽伟、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院长赵劲松等国内五十余位专家学者与海南大学部分师生代表出席了论坛。 论坛紧紧围绕南海争端解决、海洋区域合作与“一带一路”建设三个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李居迁认为,我国必须采取积极态度以有效应对今后实体问题的审理。坚持我国已有立场,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必须使我国的意见、材料、证据进入到仲裁庭对实体问题的证据考量之中,反映出我方观点,即有限度地、非官方地参与实体程序。在我国,可以由中国法学会或其他适当的民间团体作为“法庭之友”,推进相应的工作,递送大量材料给仲裁庭。 初北平认为,可借鉴商事仲裁,一是基于“无损”机制的保障,参与的后果不一定严重;二是参与国际仲裁的人才可能并不缺乏,可充分使用国际人才,且用人不疑;三是仲裁过程,即是舆论宣传及树立形象的过程。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博士后李文杰认为,“初步程序”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首创,专为保护沿海国免于因遭受过多诉讼而被削弱权利。该程序的问题亦出现于“中菲南海仲裁案”之中,仲裁庭的相关意见不仅自相矛盾,而且其所制定的程序规则也存在令人质疑的公平正义问题。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曲波认为,U形线的产生是为了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及维护国家权益,符合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从时际法原则看,并不能用《海洋法公约》判断U形线是否合法;U形线地图符合习惯国际法,具有国际法效力;中国在1948年发行的官方地图中就标绘了南海U形线,他国不能以不知悉为由否认其公开性。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秋云指出,更路簿是我国渔民在南海进行渔业活动等开发行为的鲜活证据。我国渔民在南海逐步形成了历史性权利,就渔民个体而言,最大的权益就是捕捞权。 宋云霞认为,美国南海军事行动属于其战略决策指导下的海军示威行动,是以航行自由为名,实现其南海战略目的的军事挑衅行为。我国应在战略层面上对其实施反遏制与反挤压。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博士后张卫华提出,从航行自由的角度,把我国南海领域分成领海、专属经济区和我国拥有历史性权利水域三部分。在领海及某些因使用直线基线方产生的内水中,适用《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无害通过制度;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享有《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1款中规定的“第87条所指”的航行自由,即公海上的航行自由,条件是遵守《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3款中规定的“适当顾及”义务;在我国拥有历史性权利的水域中,所有国家享有公海上的航行自由,条件是适当顾及我国所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晏瑲认为,借鉴南极治理机制寻求解决南海问题的合作机制,如在海洋环境和资源共享以及科学研究方面开展地区合作是可行的;为搁置领土主权争端和军事冲突,周边所有国家需要签订一个共同协定等。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丽娜指出,《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作出了临时安排的规定,这项规定不影响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最后界限的划定。鉴于我国周边大部分海域存在复杂的划界问题,划界问题的久拖不决对我国的海洋经济发展和海上安全都产生了巨大影响,我国应根据《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做出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宁清同认为,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南海指导方针。该方针的提出固然有其历史原因,但其在逻辑上存在矛盾且在实践中也导致了一些对我国不利的情况出现。他建议,全新的方针,即“强化主权、积极开发、争取和平”,唯有此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在南海的权益。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郑苗壮建议,加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综合调查,加快获取目标海域的海洋遗传资源,增强相关技术资料收集和数据积累,总结海洋保护区等管理工具的实践和经验;加强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方面的政策和法律问题研究,做好理论储备,以便支持我国在国际协定谈判中能够提出有建设性的立场和主张;加强与主要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参加国际规则的制定,提高国际影响力。 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任洪涛认为,解决南海海洋环境管辖冲突的根本出路在于构建和培育南海环境利益共同体、南海合作理事会和南海海洋保护区,这是实现南海海洋环境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 赵劲松认为,“一带一路”不能被解读为国家发展战略,突破南海困局,输出过剩资本或输出过剩产能。它的时代价值应是对接第三次贸易革命,实现共赢;形成区域共识,成为区域发展战略。为此一带(高铁)、一路(港口)、空中丝路(航空网络)与法律丝路(法律走出去)应成为今后建设的四个重点。 杨泽伟指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是国际法上一种国际合作的新形态,它将对南海争端的解决产生积极影响。南海争端是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最大的挑战,但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步伐不会因南海争端而停顿。为此,他建议:一是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国际合作法律制度;二是完善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有关的国内法律制度;三是打造形成更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四是深化与东盟的海上合作,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沿线国家,特别是东盟国家,提供更多的共同产品。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邹立刚立足本省实际,提出海南参与新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可采取的举措主要有:一是清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二是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三是对海南省管辖海域的资源进行全面调研;四是加强涉海地方立法;五是编制发展海洋经济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