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京男子程某因其一审系列诉讼案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全部支持,一口气提出78份上诉状,每份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都只有一句话:“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厚颜无耻。”经责令程某修改上诉状遭拒后,南京秦淮区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罚款8万元的处罚。无独有偶,因一宗土地买卖纠纷,广东东莞某镇政府于近日连续两天在当地党报《东莞日报》上刊登声明,指责东莞市第一法院“罔顾事实,罔顾该镇异议,一意孤行强行拍卖土地”。 这让笔者想起前不久某高校法学教授因对其所代理的一起商事案件的裁判结论不满,在其本校主办的法学期刊撰文,对审理过该案的三级法院法官大加声讨,言词非常激烈,包括对法官的职业水准乃至道德品格横加指责。其实,现实中“骂法官”事件远不只以上这几起。每当发生这类事件,人们总是基于不同的立场打着激烈的“口水仗”,各派观点纷呈,显示在法治的现阶段,公众对于“言论自由”和“司法尊严”等不同价值认识的分歧和混乱。 基于法治的言论自由原则,公民有权对公权行使过程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公权者的素质、品行等提出批评。司法权作为公权的一种,自然也不例外,法官并非是不可“骂”的。公民觉得某个案件的裁判不公,发表一下不满情绪,似无不可。然而,事情又有另外的一面:司法必须是有尊严的、有权威的。司法的尊严和权威必须得到社会的自觉维护,因为正义防线的守护、法治的维系都有赖于司法,司法如果缺乏尊严和权威,受损害的终归是这个社会的民众。司法尊严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落实到现实层面就是尊重和服从法庭的裁判,尊重法官的人格尊严。这些并不是说说而已,而是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扰乱法庭秩序,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的,轻则予以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是,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或者说“骂法官”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这个问题是复杂的、困难的,也考验着法官自身的品德和智慧。笔者认为,这恐怕不能仅仅因“骂法官”的行为引起法官内心的不快来判断,而是必须进行实质的判断。实质上,那种毫无事实根据和理由的辱骂(如“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厚颜无耻”)并不足以损害法官和法庭的尊严和权威。其次,正如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科辛斯基(Kozinski)在审理雅格曼(Yag-man)律师因批评法官而受到两年职业禁止一案时指出的:“那种认为对司法系统的尊敬可以通过保护法官免受公开批评的观点错误地评价了美国公众的意见……一个以保持法庭尊严的名义而实施的强制性沉默,或者限制评论将很可能导致怨恨、怀疑和比它可能产生的尊敬多得多的蔑视。”也就是说,司法的尊严和权威主要不是靠强力去维护,而是依靠公正、理性的裁判去实现。只有在有关人员蓄意编造事实或漠视已有事实而对法庭或法官进行侮辱、诽谤时,运用法律的强力手段予以制裁才是必要的。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对于“骂法官”而触及法律底线的行为,是否可由当事法官(法庭或法院)直接进行法律处置需要考量,因为一条普遍的程序正义原则是: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